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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规划》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要根据《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做到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任务明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各地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落实《规划》建设资金,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