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至23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消防大队完成380具灭火器赠送、发放5000份宣传册、张贴300张宣传海报…[全文]
近年来,各地时有发生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给城管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近日,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惠城区人…[全文]
近日,大华股份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签署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双方将优势互补,携手建设智慧监狱技术联合实验中心,开展包括…[全文]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