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至23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消防大队完成380具灭火器赠送、发放5000份宣传册、张贴300张宣传海报…[全文]
近年来,各地时有发生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给城管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近日,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惠城区人…[全文]
近日,大华股份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签署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双方将优势互补,携手建设智慧监狱技术联合实验中心,开展包括…[全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 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 定义
1.4.1 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1.4.3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