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了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军队参与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三)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及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预报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盟行署、市、旗县政府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1小时内向自治区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30分钟内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根据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如需要部队、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应及时向驻地军分区、武警支队或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通报紧急救援。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程序
(一)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①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
②倒塌、损毁房屋3万间以上;
③因灾死亡30人以上;
④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