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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科学处置、高效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及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较大、一般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1.5 预案体系
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设区的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省内各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省直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单位)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工作方案。